配资炒股票 获赔2千,被罚1万

 192    |      2025-05-12 21:13

配资炒股票 获赔2千,被罚1万

被殴打受伤起诉要求赔偿配资炒股票,最终法院判决其获赔2千余元,但同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?

基本案情

某日,周某因琐事与路人宋某产生口角,后宋某使用拳头对其实施殴打,造成周某脸部头部多处受伤。

经报警处理,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,认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给予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。

周某认为其先后在某三甲医院及广州市白云区某医院治疗,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宋某向其支付治疗费及鉴定费用共32000余元。

经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材料时,发现周某在某三甲医院就诊的病历、付款凭证齐全,支付费用约1400元;但其后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医院就诊的证据,仅提供了四张发票,未能提供相应的病历材料予以辅证,而发票载明的检查项目包括磁共振、PET/CT、鼻子医疗手术及补牙等,合共30000余元,费用较高且与周某的伤情不相符。经法官多次询问,周某均称无法提供病历等其他材料。

为查明案件事实,法官向该医院发函调取周某的就诊材料。该院复函明确周某在发票载明的时段内在该院未有相关就诊记录,上述四张发票亦非该院开具。

法官随后就上述情况再次进行询问,周某仍坚持上述发票均为真实,且其确有到该医院看病,看病后所付费用均是通过现金支付。

经法官普法,解释参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,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扰乱司法秩序、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后,周某主动向法院提交《悔过书》,称该发票是通过不法渠道所得。

裁判结果

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宋某需向周某赔偿医疗费1400余元及鉴定费800余元。同时,因在本案诉讼期间,原告周某伪造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法院依法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。

经向周某送达决定书后并再次对其进行训诫后,周某深刻反省,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。

法官说法

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杨俊逸

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,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不但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更会扰乱诉讼秩序,浪费司法资源。对于企图通过虚假陈述、隐瞒事实、捏造事实、恶意串通等手段扰乱正常司法秩序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,法院可以予以训诫、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在此提醒,诉讼参与者在诉讼期间应当严守诚实信用原则,客观、如实提供证据,自觉维护民事诉讼秩序。

来源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配资炒股票